国科发政〔2016〕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1日
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科技评估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评估体系,推动我国科技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评估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科技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专业化评价与咨询活动。旨在优化科技管理决策,加强科技监督问责,提高科技活动实施效果和财政支出绩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及项目,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评估。
其它科技活动的评估工作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国家科技评估制度和规范,推动科技评估能力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国家科技规划、政策的评估,组织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科研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相关国家科技规划、政策、计划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本部门、地方职责范围内的其它科技活动的评估。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和机构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项目评估活动。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部门间会商机制,加强科技评估重要制度规范建设、评估活动计划安排、评估结果运用和共享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 科技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可信、有用的原则,推动评估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确保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判断,加强评估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七条 科技活动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评估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并在相关科技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和任务合同(协议、委托书等)中约定科技评估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章 评估内容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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